红牛纠纷法律之外的舆论乱象
2021-01-13 17:47:59 来源:财经快讯网
陈律师认为,声明作为一份非常严肃的文件,不仅应客观、真实、全面地描述事实,不得故意误导第三人,更不得曲解法律文书的内容,存在误使他人以为是裁判文书的文字和内容,更不应该公然侮辱、诽谤他人。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陈律师在撰文中说,在媒体报道泰国天丝2020年11月18日发表的针对中国红牛的《声明》中,泰国天丝存在多处捏造事实、对严彬先生进行诽谤的情况。陈律师代表中国红牛发布的一篇《律师声明》详细表达了这一事实:
泰国天丝《声明》称“严彬先生曾通过捏造事实、有意欺骗的方式误导山东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错误的行为保全裁定”。客观事实是,严彬先生根本不是枣庄中院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证人,甚至未出席庭审,更未参与任何诉讼活动,根本不存在也不可能向枣庄中院提供任何虚假事实、有意欺骗枣庄中院。
更为严重的是,泰国天丝捏造虚假事实,恶意攻击10月29日《民事裁定书》系枣庄中院因受到严彬先生“有意欺骗”而作出的“错误”裁定。客观事实是,该裁定书是经过枣庄中院严格审查后依法作出的裁定,11月13日新裁定书也并未否定该裁定的事实认定及法律结论,仅仅因“紧急情况”消除而予以解除。严彬先生本人也从未参与任何要求协助执行法院裁定的行动,更谈不上“预谋”、“恶意投诉”、“误导”相关部门。泰国天丝《声明》对此更是“信口雌黄”、“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对严彬先生进行恶意诽谤。陈律师在文中说。
泰国天丝多次声明被中国红牛斥为“在舆论上故意曲解判决书、误导公众”,有的已诉之法庭,称其误使公众以为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误导社会公众,严重损害了中国红牛企业声誉。
2017年8月,某财经杂志发表的文章中,泰国天丝高层接受媒体采访称“中国红牛在2015年之前、长达20年时间内从未开过一次董事会,作为第一大股东,许氏家族至今未拿到过一分钱。”对华彬集团及严彬个人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但事实并非泰国天丝一家之言,即使在中国红牛亏损的时期,泰国天丝旱涝保收拿走了所有合约约定的收益。中国红牛起诉的相关案件,在泰国天丝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已经在北京东城区法院依法审理。
2018年10月31日,泰国天丝关联企业发布《联合声明》,声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裁决确认中国红牛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而事实上,该仲裁裁决书的裁决部分仅包括两项内容,一为驳回泰国红牛及英特生物的全部仲裁请求,二为裁决泰国红牛及英特生物承担仲裁费。“裁决确认本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的表述与仲裁裁决内容完全不符,故意误导公众,误导政府部门,混淆视听。中国红牛已经赢得该事件相关案件的胜诉。
2020年7月9日,泰国天丝公司在给媒体的《声明》中无视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5月14日《裁定书》仍在司法审查阶段且尚未生效的事实,便宣称“判决结果进一步证明……”,将该《裁定书》歪曲为“判决结果”,并声称中国红牛不再享有金罐包装的法律权利,涉嫌故意夸大和歪曲《裁定书》的裁定内容。事实上,严彬先生为中国红牛创造设计“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金罐包装”,中国红牛拥有对“金罐包装”的合法权利。
2021年1月5日,红牛商标权属二审判决书被泰国天丝公开后,数千家自媒体营销小号用千篇一律的标题刷屏,将主流媒体的中立报道沉贴,网络新闻充斥“一锤定音”、“50年协议不予采纳”、“明确诸多争议事项”等没有交代前后语境的信息和带节奏标题。事实上,红牛商标权属案二审判决并非双方法律关系的终局,更非商标侵权的判决,中国红牛仍在正常生产和销售。
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共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约定了只有中国红牛(合资公司)有权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独占生产销售);公司法律关系约定了合资公司“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自1996年8月,第一罐红牛产品下线,合资公司自行设计了红牛产品商标,并未使用泰国天丝已注册商标;商标法律关系是行政登记记载的信息,并非商标的真实权属状态。真实权属状态应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相关诉讼及仲裁还在审理过程中。关于“50年协议”,泰国天丝在法庭上从来就没有否认过该协议的真实性。对于中国红牛系列纠纷案件的最终结果,仍然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拭目以待。
陈律师表示,自2016年双方纠纷爆发以来,大多数主流媒体对红牛纠纷进行了谨慎和中立的报道,有力的澄清了事实,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准确和详细的信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之法庭,也表明中国红牛对借机大作文章,编造片面信息,甚至用技术手段将主流声音沉贴来扰乱中国红牛正常经营秩序的虚假信息和行为绝不姑息。